《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2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 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培训 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 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 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 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培训 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 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 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 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 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得将该投

  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 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 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 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 间人提供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 业务素质,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 定。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 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 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期货公 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期货公司 应当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 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居间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居间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居间人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培 训管理、解除合同条件和罚则等内容。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 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 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 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附件 1),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 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 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 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

  (二)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 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 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 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应当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 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

  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 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 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 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 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 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 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 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 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 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 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 20 年。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 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

  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

  (一)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 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 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 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 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 理机制等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 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 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 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 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 (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 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二)期货公司应当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 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 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附件 2) 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 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 片等。 期货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 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 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 规定问责处理。

  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附件 3)。协会将不定期更新居间人 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名 单、失信名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 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 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期货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期货公 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 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 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 同。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 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

  (二)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 居间人; (五)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 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 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 人信息。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 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涉及居间人商业秘密的信息,协会按照有关内部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提供居间人网上培训课程。居间人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一)职业培训:居间人应当在首次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 同前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居间人连续两年未与期货公 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在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前应当完成协会提供的 职业培训课程; (二)持续培训: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 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三)惩戒培训:被协会要求参加惩戒培训的居间人,应当 在受到惩戒 30 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 应惩戒培训课程。 第三十条 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 纠纷等事项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 调解。 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 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货业协会开展。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开 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 查,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