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_
发布时间:2023-07-24
  •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是一种居间业务的关系,不是期货 公司的员工 ,只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 • 居间人只能依照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进行与期货 公司业务有关的居间活动,居间人会因此获得一定收 益 • 知悉《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 同 • 知悉期货公司不能给客户承诺代理交易,知悉期货公 司不能承诺盈利、保本等规定 • 知悉本人与居间人双方产生的任何协议行为和结果, 与期货公

  •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是一种居间业务的关系,不是期货 公司的员工 ,只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 • 居间人只能依照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进行与期货 公司业务有关的居间活动,居间人会因此获得一定收 益 • 知悉《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 同 • 知悉期货公司不能给客户承诺代理交易,知悉期货公 司不能承诺盈利、保本等规定 • 知悉本人与居间人双方产生的任何协议行为和结果, 与期货公司无关,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期货居间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 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 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 果不存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居间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 • • • • 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居间人有如下禁止行为: 不得代理客户开户 不得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确保盈利 不得代客户从事指令下达、资金调拨 非经期货公司书面授权,无权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 签订任何协议 • 居间人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 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 居间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 员、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期货公司及其他业务人 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期货公司及其他业务 人员的已有客户

  • 本案中,由于李某并未对刘某的下单方式、 数量等进行要求,且在李某没有其他确凿 证据的前提下,刘某的下单交易行为均应 视为李某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在发生交易 的数月中,交易结果有盈有亏,李某也不 得因其发生亏损而认定刘某的代理行为存 在恶意。因此,李某应对所有期货交易结 果承担责任。 •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败诉,驳回了李某的诉 讼请求。

  • 居间人并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其只负责为公司介 绍订约机会,并收取相应佣金。居间人与客户之 间其他任何的法律行为及法律关系与期货公司无 关,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并执行期货公 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 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 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 • 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

  • 期货投资者可依照相关法规和期货经纪合 同的约定,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 • 1、向所在期货公司提出交易异议; • 2、向中期协或交易所申请调解; • 3、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5、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起行政申 诉或举报; • 6、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 报案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

  • 【案例解析】 • 结合本案分析,甲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合同过程 中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了李某刘某是居 间人身份而非公司员工,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 关系的法律责任,并且约定若李某委托刘某代 理交易,其引发的纠纷与甲公司无关。由此可 以排除甲公司从未授权刘某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且刘某私下代客理财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的情况。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李某履行提供 相应的服务,并无违法违约之处。因此,李某 因刘某代理交易产生的盈利、亏损与甲公司无 关。关于李某与刘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期货交易风险巨大且刘某 为居间人身份的情况下,仍私下委托其代理期 货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未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代理 11 关系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 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 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 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 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 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 李某经居间人刘某介绍与甲期货来自司(以下简称甲公 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 向甲公司确认其是由居间人刘某介绍到甲公司进行期 货交易,李某知晓刘某不是甲公司的员工,居间人刘 某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的法律责任。如李某委托居 间人代理交易,其操作引致的纠纷与甲公司无关。” 但由于李某出于信任居间人刘某,私下与刘某达成了 委托代理关系,将账户号和密码交由刘某代为其进行 期货交易,但并未对刘某的下单方式、数量等进行要 求。交易的数月中,有盈利也有亏损发生。 • 后因李某发现账户亏损严重,认为刘某欺诈、恶意代 理,与甲公司恶意串通,便向法律提请诉讼,要求刘 某和甲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9

  • 【案件解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间人私下代客理财,客户损失 的责任承担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须从以下几方面 考察: • (一)期货公司是否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 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期货公司 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 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 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 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 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

  • • • • • • • 一、定义及相关规定 二、居间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四、居间人客户要注意的风险 五、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居间人纠纷案例 七、投资者维权途径

  • 定义: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 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 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 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4条规定“居 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 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