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2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2.0版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版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居间人是指,为公司报告订立业务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业务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法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居间人归属地期货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居间人归属地期货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定居间人业绩准入标准。并每年检视及更新。

第八条 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居间人。

第十条 居间人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社会保险等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并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一条 居间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供公司进行审查: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电子版);

三、提供与居间人同名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如实填写《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三条 居间人应当以真实身份与公司签订《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声明承诺书》、《居间人行为规范承诺书》或其他补充合同。公司居间合同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居间人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单方解除居间关系。

公司解除与居间人的居间关系,以公司发布的通知为准;居间人解除与公司的居间关系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其解除时间以公司确认时间为准。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将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备和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因居间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调解。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明确知晓非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八条 居间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且自然人居间人应由公司如实代缴各项税费,法人居间人应自行如实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 居间人可要求公司解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由公司向有需要的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居间人应当明确知晓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一) 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二) 应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

(三) 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四) 应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 欺诈客户;

(二) 越权代理;

(三) 在公司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四) 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五) 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第五章 居间人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总部统一负责居间人审批、居间客户管理,各分支机构及总部业务部门可作为居间人的申请部门,依据拟申请居间人的真实情况填写《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审批表》,发起居间申请,接受居间人的咨询,协助做好居间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居间人的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合同的制定,居间人资料及合同的审核,居间人及其客户的回访话术的制定,居间人信息的系统维护,居间费用的计算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企划部负责居间人返佣比例的审核,居间人准入标准的制定及更新,居间费用的发放及税务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客户服务部负责居间人与客户关系的确定与解除,回访的具体执行等。

第二十五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居间人准入资格合规审查,展业行为合规检视等。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室负责居间申请的审批,居间合同在总经理或授权分管总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应完整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以真实身份如实填写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申请表》,并与公司签订《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该合同自公司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签订当年,如为当年7月1日以后(含)签订则有效期延续至次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底公司对居间人资格进行年检,由居间人所属部门及总经理室根据年检情况确定续期居间人名单,对年检通过的居间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年检未通过的居间合同则到期终止。居间合同到期或解除,公司将停止发放居间人的居间报酬。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与其客户居间关系的建立,必须得到客户的确认及公司的确认。

第三十条 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及其本人的居间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随时对居间人及其名下客户进行回访、重新认证居间人与其客户建立的确认居间人身份、跟踪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或变更居间人与客户的居间关系,自公司确认之日起,停止发放该居间人的居间报酬。

一、该居间人与客户建立的居间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客户或居间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与该居间人或客户的居间关系;

三、客户或居间人以书面方式要求变更居间人,并经客户确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该居间人签属的《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解除以公司发出通知为准。

一、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自律性文件、居间合同约定等,发生恶性事件的;

二、不满足本办法相关约定条件的居间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解除居间关系或者通过公司网站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